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,先予执行裁定的,应如何办理?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528会议讨论通过,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合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题目的意见》明确: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,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,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。
裁定准确的,通知驳归当事人的申请;裁定不当的,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消原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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