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符敬阳。委托代理人:何远春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孙美云。
委托代理人:陈剑。
委托代理人:简婕。
上诉人符敬阳与被上诉人孙美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,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(2011)美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,并依法裁定本案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撤回起诉为由,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符敬阳撤回上诉的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,没有损害国家、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上诉人符敬阳撤回上诉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上一信息:张某萍与卓某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
下一信息:周某某诉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
欢迎加微信咨询:9981223
版权所有 离婚快乐网:上海专业离婚律师服务!